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跳過女兒把房產全留給金孫?一場纏訟十年的遺產風暴,最高法院這樣判!

一、案例事實:

阿度在民國102年去世,留下四筆不動產。
法定繼承人包含:
1. 阿度的配偶(甲)
2. 四個女兒 (乙、丙、丁、戊)
3. 孫子(己)與孫女(庚)
因為阿度的長子已先於阿度過世,故由其兩位子女代位
繼承

阿度生前以代筆遺囑的方式,將四筆不動產分別留給孫子(己)繼承與遺贈給曾孫(辛),並於遺囑中特別註明「女兒們不能主張遺產分配」。


阿度去世後,配偶與四個女兒主張「遺囑無效」,並將四筆不動產登記為「公同共有」,歷時多年的訴訟後,於105年判決確定遺囑有效106年又另訴主張遺囑違反特留分依法行使「扣減權」

主要爭點:
特留分扣減權的除斥期間起算時點?


二、特留分扣減權之性質?

特留分扣減權是為了平衡「遺囑自由」與「繼承人之保障」,當被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,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,該遺囑並非無效,僅是繼承人可以行使「扣減權」

特留分之扣減權性質為物權之形成權,一經行使「侵害特留分部分」即失去效力


三、特留分扣減權之除斥期間?

民法並無規範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,但為了使法律關係早日安定,保護交易安全,司法實務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侵害繼承權之規定,從扣減權人「知悉」「特留分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


四、特留分被侵害之時點認定?

所謂「知悉」「特留分受侵害」又該如何認定呢?該案一直到更二審才確定下來,爾後也成為目前實務上的穩定見解。

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皆持相同見解,認為繼承人之特留分扣減權因超過除斥期間而消滅:

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一開始認為,繼承人之特留分應該是從遺囑生效時(阿度死亡時)開始受侵害,而阿度之配偶與四名女兒應從知悉該份遺囑內容時,就知道特留分受侵害,卻遲至106年才行使扣減權,已超過2年除斥期間,不生扣減之效力。

最高法院之翻轉

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時,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分割取得權利,我國採「相互移轉主義」,繼承人間互負擔保責任,須到「遺囑內容履行時」,繼承人間才發生移轉之效力,在遺囑內容履行完畢前,遺產仍屬「公同共有」之狀態,特留分尚未被侵害

所謂繼承人「知悉」特留分受侵害,應該從知悉遺囑履行時,也就是從不動產移轉登記時開始起算除斥期間,並非從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,因為在遺囑履行前,特留分尚未受到侵害。

在前案確定遺囑有效後,孫子(己)和曾孫(辛)才持確定判決,於106年8月辦理遺贈與遺囑繼承之登記,取得四筆不動產之所有權,而阿度之配偶與四名女兒於106年11月表明行使特留分扣減權,尚未罹於2年除斥期間。


五、結論

這次討論的個案非常複雜,一開始因為阿度之配偶與四名女兒將四筆不動產登記為公同共有,所以孫子與曾孫先起訴請求依照遺囑分割遺產,又另訴爭執遺囑之效力,確定遺囑有效後,才又起訴主張行使扣減權,這場遺產風暴經過了將近十年。

透過最高法院的見解,我們理解特留分扣減權的2年除斥期間,應該從「知悉遺囑履行(例如:不動產移轉登記、動產之交付)」時才開始起算,而非單純從「知悉遺囑內容」時起算。使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,可以守護自己的權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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