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📘 一次看懂遺產稅修法三大重點(2026/07/30)

本次修法確立了 「受益者負擔」 原則,具體調整包含以下三項重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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🏛️ 重點一|💰「擬制遺產」納稅義務人與稅額計算變更

📌 新制規定

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(即擬制遺產),該部分對應的遺產稅將由 「受贈人」依比例承擔


👨‍👩‍👦【案例解析】

👤 張先生 在過世前一年,將名下價值 2,000 萬元 的房產贈與給妻子 張太太。過世時,張先生名下僅剩現金 1,000 萬元,繼承人為配偶張太太與前妻所生的兒子 阿明

📊 過世前兩年內贈與張太太的 2,000 萬 算入生前二年贈與(擬制遺產)後,遺產總額為 3,000 萬元。假設經計算應繳納遺產稅為 300 萬元


❌ 修法前(繼承人繳稅)

  • 📄 張太太若選擇辦理 「拋棄繼承」,即可免除任何繼承責任。
  • 💸 如此一來,300 萬元 的遺產稅將全數落到 阿明 身上。
  • 💰 阿明只能拿父親留下的 1,000 萬現金 去繳稅。
  • ⚠️ 張太太拿走了大部分資產卻不需負擔任何稅負。

✅ 修法後(誰拿錢,誰繳稅)

  • 📊 張太太受贈的 2,000 萬元 占總遺產(3,000 萬元)的 2/3
  • 💵 因此張太太必須承擔 200 萬元 的遺產稅(300萬 × 2/3)。
  • 📝 即使張太太辦理 「拋棄繼承」,這 200 萬元 的稅款依然由張太太負責繳納,無法轉嫁給阿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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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重點二|👫 優化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扣除額計算

📌 新制規定

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數額時,配偶於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擬制遺產,將被依法 「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」 併入計算。


👨‍👩‍❤️‍👩【案例解析】

👤 陳先生 過世前一年贈與妻子 陳太太 1,000 萬元。陳先生過世時,名下婚後財產為 2,000 萬元;陳太太名下的婚後財產為 0 元


❌ 修法前

  • 📊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,陳先生現存財產採計 2,000 萬元
  • 💰 陳太太可主張的扣除額為 1,000 萬元
    [(2,000萬 – 0) / 2]
  • 📑 雖然生前贈與的 1,000 萬元 需拉回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(1,000萬 + 2,000萬 = 3,000萬),但不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。
  • 💵 最終扣除 1,000 萬 後,有 2,000 萬元 需課遺產稅。

✅ 修法後

  • 📊 生前贈與給配偶的 1,000 萬元,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 「視為陳先生的現存財產」
  • 💰 陳先生的財產採計變為 3,000 萬元(2,000萬 + 1,000萬)
  • 🧮 陳太太可主張的扣除額提高至 1,500 萬元
    [(3,000萬 – 0) / 2]
  • 📉 遺產總額 3,000 萬元 扣除 1,500 萬元 後,僅剩 1,500 萬元 需課遺產稅,比修法前省下更多稅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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📅 重點三|💳 放寬繳納條件(刪除 30 萬元門檻)

📌 新制規定

刪除原先遺產稅 「分期繳納」 的金額門檻限制(原限制為應納稅額需達 30 萬元)。


👨【案例解析】

👤 林先生 繼承了一塊偏遠土地,經計算需繳納 20 萬元 的遺產稅,但他目前手頭緊迫、缺乏現金一次繳清。


❌ 修法前

  • 💰 遺產稅若要申請分期繳納(最多可分 18 期),法律規定 「應納稅額必須在 30 萬元以上」
  • 🚫 因為林先生的應繳稅額只有 20 萬元,不符資格。
  • 💸 只能硬著頭皮一次付清或申請延期。

✅ 修法後

  • 🗑️ 刪除 「30 萬元以上」 的門檻限制。
  • 📄 林先生只要證明繳納現金有困難,即便應納稅額僅有 20 萬元,同樣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。
  • 👍 大幅減輕資金週轉壓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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