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父母會在子女幼時為其規劃保單,為了方便管理,通常以父母為要保人,子女為被保險人,卻忽略了這樣安排潛藏「3大稅務風險」。
1️⃣父母早於子女死亡:可能要課遺產稅
一般情形下,父母通常會先於子女死亡,此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之遺產,須列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計算。
💡範例:
咪寶媽幫咪寶規劃了一張人壽保險:
🔸要保人:咪寶媽
🔸被保險人:咪寶
10年後咪寶媽因病去世了,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有2000萬,這2000萬須列入咪寶媽的遺產總額。
2️⃣孩子大了想變更要保人:可能要課贈與稅
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,並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,之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,將保單財產權益移轉給子女,即屬遺贈稅法中的贈與行為,須申報贈與稅。
💡範例:
105年間咪寶媽規劃了一張人壽保險:
🔸要保人:咪寶媽
🔸被保險人:咪寶
🔹在114年1月10日咪寶媽將要保人變更為咪寶,未申報贈與稅。
🔹經國稅局查獲,依照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為350萬,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(244萬)。
🔹咪寶媽遭補徵贈與稅,還處以罰鍰。
3️⃣死亡前兩年內,變更要保人:可能要課遺產稅
遺贈稅法規定,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予特定親屬,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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💡範例:
咪寶媽92年規劃了一張人壽保險:
🔸要保人:咪寶媽
🔸被保險人:咪寶
🔹在113年將要保人變更為咪寶,贈與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萬,未超過當年度的贈與免稅額,不用繳納贈與稅。
🔹咪寶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一年過世,這筆保單在咪寶媽過世「當天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,必須申報為遺產。
🔹咪寶未依法申報,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。
保單怎麼買、誰當要保人、誰當被保險人,看似只是投保時的基本安排,實際上卻可能影響未來的稅務風險與資產傳承。
辛苦累積的財產,別因為保單架構沒有規劃好,最後多繳了不必要的稅,讓辛苦存下來的錢,又被扒了好幾層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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